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推进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22:27:58   浏览:97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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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推进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推进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陕西省人民政府重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 进一步统一思想,理顺关系,明确分工,稳步推进。现将《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推进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供参加。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推进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省民政厅《关于推进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推进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去年以来,特别是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我省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陕政办〔1992〕69号)及兴平试点经验交流会议之后,各地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引起了重视。有8个地市召开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会议,69个县(市)制定了农村社会养老
保险暂行办法,7个地(市)和一些县成立了协调领导小组,初步建立了一支与工作相适应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骨干队伍,制定、完善了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目前,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已经由局部试点开始进入全面推开的新阶段。到7月中旬,全省有70多万农民自愿参加农村养老保险,收
缴保费约900万元。
同时,当前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一是有的地方认识还不够一致。一些领导和群众还搞不清楚农村养老保险到底要不要搞?现在搞还是富起来以后再搞?由政府来搞还是由保险公司来搞?思想摇摆不定,工作进展迟缓。二是关系不顺,阻力较大。一些地方把开展农村社会养老
保险与乱摊派、滥收费和增加农民不合理负担混淆起来,造成思想混乱,致使这些地方的领导同志顾虑重重,长期犹豫不决。三是一些地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不健全。目前全省还有5个地、市和41个县(市、区)没有解决养老保险机构的编制问题;已建立机构的县、市人员到位差,
办公地点和经费也不落实,无法开展工作。
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今后开展农村养老保险工作总的思路和指导原则应当是:抓住机遇,坚定信心,把握政策,分类指导,依靠群众,坚持自愿,方法灵活,稳步推进,努力把我省农村养老保险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推进到新的阶段。为此,建议各地认真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深入宣传发动,提高思想认识。各地要向广大干部、群众大力宣传国发〔1991〕33号文件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宣传陕政办发〔1992〕69号文件和省上领导同志的讲话,宣传全国及我省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形势和先进经验,使广大干部群众加深对国务院和省
政府文件的理解,认清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自觉性,调动积极性。
二、理顺业务分工,全面开展工作。凡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已经开展起来的县(市),要逐步走上规范化、正规化轨道,提高投保乡镇、村的覆盖面,提高农民的投保率。同时要完善制度,强化管理,解决好养老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和保值增值问题。尚未开展此项工作的县(市)
,应本养积极稳妥的原则,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启动时间,不再申报请示。启动之前要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积极创造条件,以利尽快启动运转。关于同保险公司的业务分工问题,根据国发〔1991〕33号和陕政办发〔1992〕69号文件精神,重申全省农村(含乡镇企
业)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统一由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保险公司已开办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应维持现状,不再扩大。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停止保险公司为地方政府代办保险业务的通知》,保险公司自行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的
必须立即停止。
三、加强领导,搞好协调。搞好社会保障工作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任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强化社会保障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这项工作当做当前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安排部署,切实抓好。各级政府的主管领导同志要主动搞好协调工作,
帮助解决各种实际问题,特别是在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中应当明确,组织及动员农民群众自愿参加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是国家提倡的社会保障事业,同加重农民负担是完全不同的两码事,从而划清政策界限,注意工作方法,努力把这件事情办好。
各地(市)、县(市、区)都要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险工作机构,配备得力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要及时向当地党委和政府反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情况,出主意、想办法,当好参谋和助手。要切实履行职责,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用诚挚的服务争取群众投保,用良好的信誉、方法和条件吸引群众自愿参与,努力把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推向前进。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执行。



199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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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滁州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滁州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滁政办〔2006〕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四月十九日























滁州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

和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保障商品房交易的公平、公正,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纲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商品房的销售(包括预售和现售,下同),均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

第三条 滁州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的组织和管理工作。滁州市房地产交易监理处负责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办理预售商品房入网手续和网上用户认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入网申请书、授权委托书到市房地产交易监理处办理入网手续和网上用户认证。

未经预售直接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房地产交易监理处办理新建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同时办理入网手续和网上用户认证。

第五条 商品房获准销售后,市房地产交易监理处应当通过网上备案系统,公布下列信息:

1.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主要内容;

2. 商品房项目的规划总平面图、各幢的建筑平面图;

3. 商品房楼盘表,包括总单元(套)数以及每单元(套)的部位、套型、面积等测绘结果;

4. 房地产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

5. 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示范文本;

6. 商品房拟销售价格。

第六条 商品房拟销售价格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时,向房地产交易监理处申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调整其商品房拟销售价格的,可以向市房地产交易监理处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网上提供虚假的信息资料。凡已在网上公布的可供销售的商品房,购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售。

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预订、预约等方式进行销售活动。

第八条 商品房销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网上公布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示范文本,协商拟定合同条款。

商品房销售合同经当事人双方确认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网上备案系统,将合同文本传送至市房地产交易监理处,办理网上备案手续和房地产登记申请。

购房人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合同文本上输入相关个人信息,并设置密码。

第九条 市房地产交易监理处应当及时完成网上传送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文本的核校,给予合同编号和房屋代码,并通过网上备案系统,发送合同备案证明和房地产登记申请受理书。

市房地产交易监理处应当在发送合同备案证明和房地产登记申请受理书的同时,通过网上备案系统,在商品房的楼盘表内注明该单元(套)商品房已销售。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打印已取得备案证明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和房地产登记申请受理书,并与购房人共同在书面合同上签名(盖章)。

第十一条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需要变更或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应持当事人房地产登记申请受理书、取得备案证明的书面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和其他规定的登记材料,到市房地产交易监理处办理变更或注销合同备案的手续。

发生前款所列情形的,市房地产交易监理处应当通过网上备案系统,在商品房的楼盘表内注明该单元(套)商品房销售合同已解除。

第十二条 滁州市房地产交易监理处应当定期汇总、分析和发布全市新建商品房的交易信息,并提供网上公开查询服务。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印发江门市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江门市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府办[2005]6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和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2004]128号),理顺我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加强国土资源管理,推进依法行政。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江门市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印发。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江门市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印发广东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2004]128号)、省编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土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方案〉的通知》(粤机编[2004]29号)精神,江门市国土资源局是主管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事业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将局机关、分局及所属执法队伍和事业单位的土地、矿产、测绘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职能整合,统一交由市国土资源局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矿产、测绘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本市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查处辖区内的土地、矿产、测绘违法案件,以及有关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工作;负责本市国土资源管理的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工作。



(二)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和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及测绘工作规划;参与报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和审核所属市、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监督检查所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统筹协调国土整治活动;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土地权属纠纷。



  (四)实施农地用途管制,指导基本农田保护;对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进行指导监督,确保耕地面积占补平衡和动态平衡。



  (五)制订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



  (六)对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等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土地定级;负责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制定、公布和实施;承担报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



  (七)负责矿产资源采矿权的登记审批发证和转让报批登记的管理;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管理地质勘查成果;组织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



  (八)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认定评价,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认定地质遗迹保护区。



  (九)制订测绘工作规划、计划;组织并管理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依法实施测绘行业管理,审查测绘单位资格,负责测绘任务登记;管理测绘成果质量和地图编制;管理大地测量控制系统,管理、审核、发布重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指导和监督测量标志的保护。



  (十)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省测绘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资源局设9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局机关的日常工作,负责起草全局性的重要文件;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机要保卫、调查研究、综合信息、国土综合统计、行政管理和后勤保障。



  (二)组织人事科(挂纪检监察室牌子)



  负责党务和干部业务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工青妇、思想政治工作;负责人事劳资、社会保险、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本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各市国土资源局的行政监察、纪检、审计工作。



  (三)财务科



  组织拟订有关财务管理办法,对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财政拨款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和实施经费收支预算、决算有关工作;负责国家和省规定国土资源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他收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四)土地规划与耕地保护科



  负责编制全市及区域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导和审核所属市、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参与报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审查或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核;组织实施市级土地总体规划;拟订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规定;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核补充耕地方案,负责新增耕地验收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拟定保护措施,落实耕地保护,指导农地用途管制。



  (五)土地利用管理科



  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交易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审核建设项目用地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负责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拟订地价政策,负责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制定与公布;负责建设用地的报批,负责临时用地的审批,审核、发布建设用地信息。



  (六)地籍管理科(挂江门市人民政府调处土地纠纷办公室牌子)



  拟订地籍管理制度,负责调查、统计土地资源;组织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对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调处土地权属纠纷。



  (七)地质矿产管理科



  编制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地质矿产资源调查,管理地质勘查成果;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地质勘查行业工作,参与或组织调处矿产资源勘查争议和纠纷;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组织地质灾害、地下水和地质遗迹的动态监测、评价、预报;审核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机构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的资格,审核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组织协调地质灾害防治;负责认定地质遗迹保护区的有关工作。



  编制和组织实施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规划,指导和审核县级矿产资源规划;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依法进行采矿登记审批发证,调处采矿争议和纠纷;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组织矿山企业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情况年度检查,负责本行政区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报;承担普通建材的砂、石、粘土资源储量的评审认定;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的征收。



  (八)测绘管理科



  负责编制基础、地籍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测绘技术规定的有关工作,监督执行国家测绘技术规范和质量管理规定;管理和组织实施全市大地测量控制系统和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管理测绘成果质量和地图编制出版的审核;审查公开出版和展示的地图,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标示;依法实施测绘行业管理,办理测绘任务登记,审查测绘单位资质,负责测绘纠纷仲裁;指导和监督测量标志保护。



  (九)执法监察科(挂江门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牌子)



  监督检查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负责对土地、矿产、测绘执法监督;负责本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国土资源听证和司法协助工作,办理土地、矿产、测绘信访案件;承担查处辖区内的土地、矿产、测绘违法案件,以及有关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工作;负责辖区内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查处违反土地、矿产、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承办上级交办的土地、矿产、测绘等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



  三、派出机构



  江门市国土资源局蓬江分局、江海分局(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牌子)、新会分局均为正科级,是江门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新会分局内设办公室、土地规划与耕地保护股、土地利用管理股、地籍与测绘管理股、地质矿产管理股。市辖区国土资源管理所为国土资源分局的分支机构,为股级单位,负有行政管理职能,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新会分局及其分支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的经费暂由新会区负责)。



  蓬江、江海、新会分局主要职责:



  依法做好辖区内的耕地保护;协助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手续;依法办理对农村村民使用宅基地的事项;对农村集体土地、农村村民宅基地以及对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集体企业用地进行登记和发证;协助区政府调处辖区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协助市国土资源局做好辖区内的土地变更调查;协助办理国土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案件;承办市国土资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国土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26名,事业编制7名,执法专项编制待省编委重新核定并下达我市后再核定。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执法监察大队队长1名(副处级,兼任执法监察科科长),正副科长(主任)14名(含执法监察大队副队长2名,兼任执法监察科副科长),调研员或助理调研员1名,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7名。



  蓬江分局事业编制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副主任科员1名。蓬江分局管辖的环市国土资源管理所事业编制3名,其中所长1名。潮连国土资源管理所事业编制3名,其中所长1名。棠下国土资源管理所事业编制6名,其中所长1名、副所长1名。荷塘国土资源管理所事业编制5名,其中所长1名、副所长1名。杜阮国土资源管理所事业编制5名,其中所长1名、副所长1名。



  江海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事业编制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2名。江海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管辖的礼乐国土资源管理所事业编制3名,其中所长1名。外海国土资源管理所事业编制3名,其中所长1名。



  新会分局行政编制18名、事业编制1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2名,正副股长10名。新会分局管辖的会城国土资源管理所事业编制9名,其中所长1名、副所长1名。双水国土资源管理所事业编制6名,其中所长1名、副所长1名。司前国土资源管理所事业编制6名,其中所长1名、副所长1名。罗坑国土资源管理所事业编制6名,其中所长1名、副所长1名。崖门国土资源管理所事业编制9名,其中所长1名、副所长1名。古井国土资源管理所事业编制5名,其中所长1名、副所长1名。沙堆国土资源管理所事业编制5名,其中所长1名、副所长1名。三江国土资源管理所事业编制5名,其中所长1名、副所长1名。睦洲国土资源管理所事业编制5名,其中所长1名、副所长1名。大鳌国土资源管理所事业编制5名,其中所长1名、副所长1名。大泽国土资源管理所事业编制5名,其中所长1名、副所长1名





。今古洲国土资源管理所事业编制3名,其中所长1名。



  五、其他事项



  实行国土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后,撤销原市土地监察大队、新会区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股和新会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原新会区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股的在职公务员,按照人随职能走的原则,可相应划转到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科(江门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原市土地监察大队及新会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现有在职执法人员要依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专门考试,择优录用。原围垦国土资源管理所原有工作人员相应划归崖门国土资源管理所,原圭峰国土资源管理所原有工作人员相应划归会城国土资源管理所。